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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

2019/8/7 8:07:23发布129次查看
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、规范考勤及休假流程,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。
第三条:职责
1 人事部负责按本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考勤管理,负责处理各部门提报的考勤及休假申请;
2 各部门主管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勤及休假申请;
第二章 工作制度
第一条:工作时间
1、执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:8:00-17:00 午餐时间12:00-13:00
2、执行综合工作制的岗位:8:00-17:00 午餐时间11:30-12:30
第二条:考勤规则
1、除驻外人员,其余人员实行打卡制度,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,自觉按时打卡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正常情况下,一日两次,上/下班各一次。
2、除新员工以外,原则上不接收补打卡申请。未打卡人员须填写《员工考勤补单》提交部门领导确认,并上报副总审核。每月超过三次以上的未打卡视为旷工半日,超过三次的每次视为旷工一日。
3、外出/出差人员只要在公司进出,必须打卡并在填写《外出申请表》或《出差申请书》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。
4、加班人员必须在当天15点前或者提前一天提交加班申请,由本人或班组长填写《加班申请书》交部门领导确认,于第二天补充实际加班时长后交人事部。
第三章 请假规定
第一条:事假(欠勤)
1、职工因个人事务请假,按事假处理。请事假需事先填写《休假申请表》勾选“欠勤”, 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。
2、特殊情况(例如: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等)来不及事先请假的,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第二条:病假
1、员工看病须填写《休假申请表》勾选“病假”,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前往。事后凭医院病休条和当天病历卡就诊记录到部门领导处销假,无法提供病休条和当天病历卡就诊记录的按事假处理。
2、若因急病来不及请假的,亦需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告知,事后补交《休假申请表》、病休条及当天病历卡就诊记录。
**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**
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负伤患病的,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给予相应的医疗期。
1)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,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,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。
2)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 公司在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3)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假时,尽可能事先向所属部门领导书面申请,并必须 提交公司认可的医院的门诊病历及病假证明。
4)若因情况不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原因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条:婚、丧假
1、员工结婚可申请婚假,婚假时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。婚假必须在结婚年度内安排连续使用完毕。婚假包括了双休日和法定的节假日在内。
2、员工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死亡,可请丧假五天;员工祖父母(外祖父母)、配偶父母、配偶之祖父母死亡,可请丧假三天;兄弟姐妹死亡,可请丧假两天。丧假应在丧亡之日起一个月内连续使用完毕。丧假包括了双休日和法定的节假日在内。
3、员工婚假、丧假,需事先填写《休假申请表》勾选“特殊休假”,同时填写《结婚报告书》或者《丧假申请书》,然后在销假时凭结婚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予以确认,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关系证明,凡无证明者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第四条:产假等女职工假期和陪产假
1、符合怀孕、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国家、上海市地方法律规定的假期和福利待遇。男职工配偶生育后,其本人可享受10天陪产假。具体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,遵照执行。
3、员工产假、陪产假,需事先填写《休假申请表》勾选“特殊休假”,同时填写《婴儿出生报告书》添附《生育医学证明》,凡无证明者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第五条:年休假(有薪休假)
1、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度有薪休假。
2、年休假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安排。
第六条:工伤
1、员工因公司业务而负伤患病的,在必要的医疗期内给予因工伤病休假。
2、员工取得因工伤病休假的,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,接受工伤认定。
3、因工伤病休假的医疗期按照伤病的程度,确定在1个月至24个月之间。因伤情严重需要延长医疗期的,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。
4、因工伤病休假期间,员工可以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待遇。
5、因工伤病休假期满后,员工仍需治疗的,可以继续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。
6、工伤人员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填写《休假申请表》勾选“特殊休假”上交部门领导或管理部,同时提供相应住院/就诊记录。
7、伤病痊愈后必须主动返岗,否则按“旷工”处理。
第七条:法定节假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规定,员工可享受以下有薪节假日(共计11天):
1、元旦:休假一天(一月一日)
2、春节:休假三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
3、清明节:休假一天(根据国家当年度规定)
4、劳动节:休假一天(五月一日)
5、端午节:休假一天(农历五月初五)
6、中秋节:休假一天(农历八月十五日)
7、国庆节:休假三天(十月一日、二日、三日)
上述节日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进行放假调休。
第八条:请假、加班基数规定
1、事假(欠勤)、加班按半小时起算;
2、病假按两小时起算;
3、其余假期如无特别规定全部按整天起算。
第九条:请假批准权限
1、部门经理请假三天以内(含)由副总确认,三天以上由总经理确认。
2、部门主管(车间主任)请假三天以内(含)由部门经理确认,三~七天(含)由副总确认,超过七天的由总经理确认。
3、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(含)由部门主管确认,三~七天(含)由部门经理确认,超过七天的由副总确认。
4、员工请假超过15日的,公司不负责保留其原有岗位。
第四章 缺勤规定
第一条:迟到、早退
1、未在上班时间出勤者视为迟到,下班时间结束前提前退勤者视为早退。
2、当月迟到、早退合计三次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。
第二条:旷工
1、未经申请请假擅离岗位或假满未续假均以旷工处理。
2、伪造出勤记录者,一经查明以旷工处理。
3、连续旷工三日、全年累计旷工七日者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。
第五章 出差规定
第一条:出差申请须本人于出差出发前三个工作日前提出《出差申请书》,交部门领导以上级别确认后,将《出差申请书》送人事部。
第二条:同一部门多位出差者一并提报申请,并由部门领导统一确认。
第三条:出差团队组建及出差人员之选派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。
第六章 相关报表制作及报送规定
第一条:考勤统计时间为每月1~3日统计上月车间人员考勤记录;12~15日统计行政人员考勤记录;
第二条:考勤管理员有权不予认可受理:
1、考勤统计时间之后提交的上月所有的各类申请单
2、无部门领导签章的各类申请单
第三条:相关报表清单
1、各部门班组的《考勤统计表》
2、全公司的《考勤汇总表》
3、各类申请单
4、制度中要求提交的资料证明
第七章附则
第一条: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正式执行。原有版本同时废止。
第二条: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其他公司内部相关规定,对于有悖国家、地方法律的部分遵照国家、地方法律执行。《员工手册》中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,按本制度执行。
第三条: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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